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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一定要看!小心被罚5万

近日,公积金骗提套取的话题引起网友热议。近年来有不法中介诱导和协助员工以假交易、假证明来骗提套取公积金,从而收取高昂手续费牟利。


除了假交易、假证明,还有哪些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呢?成都公积金近期的通告,明确了套取的行为及其处罚规范。


图源:成都公积金


其实早在2018年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就印发了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》(建金〔2018〕46号),并提出了规范改进提取政策、优化提取审核流程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8条措施。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、虚假承诺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,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。治理骗提套取行为,正是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,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的必要举措。


那么对缴存职工的骗提套取行为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呢?


答:处理措施包括口头批评教育、不良行为登记、追回骗提套取资金。同时,可将职工骗提套取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,如果职工属于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,可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。


关于公积金,不止提取人要注意合规操作,对于企业和HR来说,不能忽视的是《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,每个地区的标准不同。


2020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过一个通知,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,最高罚款5万元。



关于公积金不办理缴存登记,不为员工购买公积金,官方还给出了一个详细的附件图,哪种情况罚款多少,都做了详细的规定。


点击可查看大图


作为企业主和HR,你应该知道这次公告的几个重点:


第一: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,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?


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,违反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,依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根据违法情节,按照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时间分档予以处罚。具体见《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》。


第二: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,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,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?


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,违反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,依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根据违法情节,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,具体见《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》。


第三:若存在生产经营困难,可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?


单位若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,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,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,经全体职工2/3以上同意,可在1-4%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。


公积金合规缴纳是趋势,特别是在一线大城市,企业应当给员工缴纳公积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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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| 51社保网编辑 | 刘馨开校对 | 刘伟宏审核 | 陈红梅版权声明 | 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、图片均非商业用途,文章仅为作者观点,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。如有侵权,请及时联系删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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